(一) 加分投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总分上加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加50分或30分: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在出具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后的运动成绩证明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 加20分:
可在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原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山区县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8)其他符合教育部规定照顾对象的考生。
3. 加1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